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把培训记录审查和考试关,不得以考代训,不得降低考试标准,全部成绩合格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具备使用江苏省变拖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试用版)、变拖考试机具、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和道路的条件,方可承担变拖考试业务。对不具备条件的,由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辖区内指定具备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办变拖驾驶人考试工作。确认具备开展变拖驾驶人考试条件的程序是: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所申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认可,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查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公示后批准。未经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批准的,不得从事变拖驾驶人考试工作。
(六)驾驶证
1.准驾机型为“变拖”的驾驶证,应在驾驶证副页打印 “准驾变拖:2气缸以下,整机外廓尺寸不大于长5m,宽1.7m,高2.2m”。
2.本文下发前,已经持有我省核发的准予驾驶机型代号为“G”的变拖驾驶人,准予继续驾驶变拖;已经领有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印章的准驾机型为“G”的拖拉机驾驶人,需要驾驶变拖的,可用变拖进行科目二、科目四考试合格,按本条第1款规定,换领准驾机型为“G和变拖”的驾驶证;拖拉机“G”证考试合格的,仍然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印章。
(七)安全教育
1.各级农机部门应定期开展拖拉机驾驶人教育。对变拖驾驶人,逐一发放《江苏省变拖驾驶人安全学习活动记录卡》(式样见附件1),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在《江苏省变拖驾驶人安全学习活动记录卡》上记录活动情况。对一年内参加活动不足2次的,结合变拖年检,予以补训。
2.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向变拖驾驶人逐一发放《江苏省变拖驾驶人信息卡》(式样见附件2)。信息卡遗失的,在核查补录违法记分情况后,予以补发。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变拖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应及时登录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提供记分查询功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变拖驾驶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强制教育,组织参加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变拖驾驶人,接受教育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还应在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4〕160号、苏财综〔2004〕12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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