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用“午托班”、“托管班”等名义收取费用补课的;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无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的(在职教师在具备合法办学手续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课的,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其他应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处理意见
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清退补课等所收费用,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中的一条或多条进行处理:
1.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评优、评先、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
4.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5.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省级特级教师、各级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要在抵制有偿家教上做出表率,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一经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除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处理外,同时报有关认定部门,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
7.因此原因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重点
2009-2010年度全市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点是:
1.严肃查处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收费办班补课的。
2.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的。
3.严肃查处教师组织所教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辅导)的。
五、组织管理
成立有偿家教监管和处罚组织机构,市教育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市政府督学及市教育局基教、人事、监察、师范、督导等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的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日常事务。
有偿家教的监管和处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公办学校是禁止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责任单位,负有教育、劝导、制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责任,对发现和举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为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各中小学要公布举报电话,一经举报,要及时查明,一经查实,要及时对照本通知进行行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公布举报电话。必要时成立市、区联合调查组。市属各学校(含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由市教育局进行监管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