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的通知
(2009年5月25日 苏农机法〔2009〕11号)
各市、县农机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效避免焚烧秸秆现象,5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物质资源,而且造成了大气污染,引发机场关闭、交通阻塞甚至火灾等严重问题。随意焚烧秸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目前,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节本增效,增加农民收入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地方立法,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杜绝焚烧秸秆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该《决定》的施行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也为农机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决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机械化还田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交通安全、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决定》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要内容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
省人大颁布的《决定》共15条,是我省也是全国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机、经贸、环境保护、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二是确定综合利用目标。《决定》规定,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规定利用重点。《决定》单列一条,明确要求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35%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决定》要求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五是加大支持措施。《决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和农机部门根据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制定。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六是鼓励发展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决定》要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秸秆收集、贮运和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七是明确奖惩措施。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