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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稳定主副食品价格的政策提醒函》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稳定主副食品价格的政策提醒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稳定物价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确保主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稳定主副食品价格的政策提醒函》,现印发给你们。请将该《提醒函》分发至有关主副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单位。

  附件:稳定主副食品价格的政策提醒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稳定主副食品价格的政策提醒函

市区及各县(市)主副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单位:

  为依法维护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出现生产、经营者囤积居奇、散布涨价信息趁机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情况发生,维护市场物价秩序,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服从价格管理、监督,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故意散布涨价信息趁机哄抬价格;不得蓄意串通,联合提价;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变相提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同时要积极组织货源,合理安排配供,确保粮油等主副食品的正常供应。

  二、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生产、销售经营者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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