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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秋季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秋季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筑教发〔2009〕11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公平与均衡,落实“学有所教”行动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人民群众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筑府发[2007]63号)、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对2008年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通知》(筑教发[2008]123号)要求,2009年,继续对经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为小学120元/生·年、初中170元/生·年。

  现根据各区(市、县)2009年秋季核报学生数,将2009年秋季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专项资金  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资金分配见附表),请列入2009年“教育费附加支出”科目(科目代码2050901)。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此次下达资金用途为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购置设备设施、教师培训和教研工作、校方责任险、学生体检卫生费等方面。

  二、各区(市、县)教育局、财政局要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区(市、县)经费分担责任,将本级应承担的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与市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一并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区(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对2008年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通知》的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用途、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宣传工作等要求,做好我市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核实工作,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各区(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要求集中统一管理该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即对其所属民办学校设专账分户核算。资金不再下拨到各民办学校,教育局要指导和监督所属民办学校用好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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