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组织传销、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四)实施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手段恶劣;
(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较多;
(七)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八)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九)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
(十)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轻的罚种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重的罚种,或者依法可以并处的,优先适用并处方式,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外,选择适用更轻的罚种,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给予罚款。
通常情况下,警告属最轻微罚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较重罚种;对违法行为设定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罚种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减轻处罚应在最低限以下处罚,从轻处罚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二)法定罚款幅度只规定最高限未规定最低限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罚款幅度的10%以下处罚,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的10%到30%之间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的70%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