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1〕4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经市局2010年度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体现人本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和何种幅度罚款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