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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县级申报的现代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在经省级财政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修改资金投入环节、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地点。确需作出调整且调整内容占总投资额5%以上的,必须由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重新报批;对调整内容占总投资额5%以下的,由县级自行决定,但应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调整方案作为备案。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针对一到两个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按照产业类别区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病虫害防治,土地质量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良种引进及繁育,池塘进排水系统升级改造等。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品种改良、技术推广及应用。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引进、培育及推广、生产条件改善等。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需对农民等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取贴息的方式。县级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的县(市、区),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及时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县要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落实项目招投标和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在项目区竖立项目公示牌,及时向项目区群众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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