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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在综合考虑各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和上年度现代农业绩效考评结果后,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具体产业类别、项目县市分布以及投资额度。省级财政在分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时应本着优势突出、适度集中的原则,确保每个项目投入的财政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第七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全省各主要优势主导产业布局情况;

  2、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考评成绩(主要针对连续支持的项目);

  3、各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

  4、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

  5、项目实施后预期效益评估情况。

第三章 项目编制与申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与编制工作应充分结合我省优势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共同制定全省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立项应本着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充分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区域内的项目所在县(市、区)围绕全省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各分项目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集中审核汇总并形成最终方案,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财政在编制总体实施方案时要结合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县级上报的分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文件和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各地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省级指导下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环节。各地项目实施方案经上级审核通过后,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环境、购置办公车辆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不具普遍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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