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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重点区域跨界水环境。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重点区域,考核汉江中下游流域、梁子湖流域等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区域的跨界地表水环境质量。采用省环境保护部门自动监测的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计算跨界水体水质达标率。

  (三)水质环境。根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包括采取水质自动监测并经过验证的市县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源地全年监测结果,计算水质达标情况。

  (四)环境综合整治。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

  (五)其他生态环境。根据省相关部门考核的森林生态及城市环境情况确定。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指标权重: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重点区域跨界水环境、水质环境、环境综合整治、其他生态环境等五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30%、20%、20%、10%。

  第八条 计算公式:

  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重点流域市县水生态环境指标/重点流域各市县水生态环境指标之和)*20%+(重点区域市县跨界水环境指标/重点区域各市县跨界水环境指标之和)*30%+(市县水质环境指标/各市县水质环境指标之和)*20%+(市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标/各市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之和)*20%+(市县其他生态环境指标/各市县其他生态环境指标之和)*10%

  根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及奖励资金额度,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奖励资金分配系数排序靠前的市县,选取前30名予以奖励。

  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之和)*奖励资金总额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每年3月31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市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重点区域跨界水环境、水质环境、环境综合整治、其他生态环境指标有关数据;省财政厅计算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报省政府审批。

  每个市县奖励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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