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规[2010]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省政府从“两型”社会建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贡献大,得益多”原则,以及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市级考核指标为市本级相关指标,不包含所属县、市、区。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38号)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环办函[2010]124号)规定的标准,采用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上报国家的省内重点流域相关市县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