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第三批预结算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2009年8月31日 苏农机计函[2009]25号)
各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中标企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印发的《200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占用压力,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力、有序和有效实施,加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现就我省开展2009年第三批预结算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结算补贴资金对象
本次预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象为在我省销售补贴机具应结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金额(扣除本年已预拨的资金、上半年已实施结束的补贴机具应报帐的补贴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中标企业。
二、申请预结算补贴资金材料要求
各有关补贴机具中标企业在申请预结算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三份材料:一是申请分批结算补贴资金报告[报告主送单位为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报告的正文部分应主要说明补贴中标机具情况(包括产品型号、机具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等)、代理销售情况(包括代理销售点和代理销售地区、直销情况等)、机具供应及三包服务情况(包括供应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维修点的建立情况等)、实际销售情况(包括实际销售数量、总销售金额、补贴金额等)、本年已预结算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结算资金情况、有关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二是补贴资金结算分县汇总表(指分别按补贴机具种类确定的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结算额,包含前两次已预结算的部分);三是分县购机者清册(包含前两次已预结算的部分)。
中标企业预结算补贴资金的机具必须是购机者已签订购机补贴管理合同、机具已销售并已发货给购机者的机具,不得将已发至代理销售商尚未销售的补贴机具申请报账;提供的购机者清册必须已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发票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等记录应填写完整。若审核抽查不符合补贴机具结算要求的,将不予预结算。
三、有关要求
第三批预结算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请有关补贴机具中标企业将补贴资金结算材料一式二份及时报送省农机局计财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邮箱jsnjbt@sina.com)。省农机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在抽查审核补贴资金结算材料的基础上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