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通知
(徐建发〔2010〕147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94号公告,《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同时废止。为统一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检验统一使用《新标准》。
二、使用《新标准》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或在单独编写的混凝土检验评定检验批划分资料中,按《新标准》划分检验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分别划分检验批进行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划分应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