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老龄事业经费和老龄工作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实施。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我市的老龄事业经费,按全地区老年人口数,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每人每年按1元标准提取;从体育彩票收入中按0.5%提取。各县(市)区老龄事业经费按当地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提取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要在适当时机建立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多渠道为老年事业筹措资金。
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在市内建一座具有学习、娱乐、体育、健身、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医疗保健、老年托管、餐饮服务等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性老年活动服务中心。各县(市)区都要建设一个规模相当、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以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今后,凡是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棚户改造区,房地产开发商要按照规定给社区“一站四室”留足面积并交付社区使用。过去未建的应予补建,少建的应该补足,改变用途的应予纠正。各社区活动室要挂“老年人企业退离休职工活动中心”牌子,并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增加老年日间照料、老年托管等服务项目。
四、落实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
《条例》的规定,切实把各项老年人的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
2、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待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后实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免费优待(市内暂时开放101、102、103路公交车)。为确保老年人的乘车安全,老年人乘车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
3、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专业训练时段除外)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为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优惠开放;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城市公园和城市公厕要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