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增强全社会敬老维权意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老年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坚持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条例》,使
《条例》深入人心,妇孺皆知。各新闻媒体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题或专栏,积极配合学习宣传
《条例》活动。要把日常宣传与老人节、敬老日和敬老宣传月的集中宣传结合起来,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敬老维权意识。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构,为老年维权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把解决老龄化问题当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行各业对老龄工作要齐抓共管,在全社会形成构建“大老龄”格局的氛围,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为了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老龄办的规格、干部职级可参照市老龄工作机构执行;人员编制可根据省、市加强老龄工作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县(市)区编制总量中调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