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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结合农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净化环境,为农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创造宽松环境。对未确定为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所有农村卫生所、诊所等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具备执业条件的继续执业,核定为营利性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

  (二)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标准化村卫生室(所)资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确保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工作服务质量。

  (三)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对标准化村卫生室(所)执业或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规范培训要突出实用、实效的基本原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标准化村卫生室(所)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协助处理重大疫情能力和健康教育宣传能力。

  (四)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实行标准化建设是乡村卫生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积极研究、探讨乡村卫生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新机制,研究、探讨标准化村卫生室(所)人员、资产、业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不断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积极作用。

  (五)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府投入,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和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积极性。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卫生工作职责,提供优惠政策,简化相关手续,从资金、用地、审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切实加快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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