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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我市农村卫生室(所)基本条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今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村级卫生室(所)进行标准化建设。现就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村卫生室(所)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最基层组织,是农村疾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和基本医疗的首诊场所,在农村卫生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和支撑作用。通过实施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村级卫生资源,改善农民看病就医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夯实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功能,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二、建设目标

  从今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所),完善村卫生室(所)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所)的防病治病和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需求。

  三、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所),且村卫生室(所)必须设置在行政村属地内,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达到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实行一室两“点”;邻近、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多村一室、联村设室。提倡乡村医生合作举办村卫生室(所),以有效解决“一村多医、一村多室”的现象。建制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

  (二)科学布局,整合资源。标准化村卫生(所)的选址及建设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原则上设在村委会所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所),通过重建、改扩建等方式,使其达到建设标准,整合村级卫生资源,由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统一承担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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