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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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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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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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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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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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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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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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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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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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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