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经信节能[2011]2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及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0〕119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0〕119号)有关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