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首席专家的作用。首席专家在项目技术路线的选择、人员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项目组要紧密配合首席专家,从各个方面支持首席专家的工作。项目合作单位要在牵头单位与首席专家的协调下,同心协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项目宣传、培训及档案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技术示范、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中有关资料的收集、积累、及时归档。项目合同指标的完成情况必须有相应的档案资料为证,否则视作未完成项目任务,不予项目验收。
“新技术新机具集成示范应用”类项目启动后须在项目核心区进行挂牌标示,标牌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省农机三项工程项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标牌的质地和尺寸由各项目单位自行制定。
(五)及时做好项目阶段总结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做好项目阶段总结,分年度向省、市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凡属机具研制开发项目,验收前,研制样机需通过省级鉴定。各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单位今后申请承担省农机三项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省农机三项工程项目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农机化科技开发、试验、示范与推广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省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研发、引进、消化吸收、试验示范,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订,有关机具或产品的检测,及围绕新技术开展的培训等支出费用,不得用于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各种费用。有关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经首席专家与牵头单位负责人联合签名批准。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容进行使用和管理,并按《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市县项目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局报账,省级项目在省农机局计财处报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78号)规定负责整个项目的会计核算。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方向、合作单位及项目人员等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市、县农机、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