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条例》对农机安全监管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各级农机部门要结合促进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省的农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严格落实,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确保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要依法履职。
《条例》明确了农机部门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农机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农机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好
《条例》规定的牌证发放、培训考试、安全检验、报废回收、质量投诉、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法定职责,切实承担起农机安全监管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职。近期各市县农机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各级领导对农机化事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落实
《条例》中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农机安全的财政投入,切实落实好
《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主动加强与财政、公安、质检、工商、安监等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注重相互协作和配合,努力实现农机安全监管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合力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农机安全生产的局面,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三是抓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条例》贯彻实施的好坏关键是要有一支过硬的队伍。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为
《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各地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执法手段,为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登记上牌、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物质装备条件,保障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