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
国务院公布的
《条例》共60条,是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该
《条例》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者和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二是建立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县级农机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三是建立农机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要求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销售者也应立即停止销售。四是健全农机维修制度。
《条例》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并明确要求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规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五是明确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牌证管理。
《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农机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六是明确要求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条例》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县级农机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七是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
《条例》规定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八是加强对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
《条例》规定部省两级农机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九是统一规定安全监督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十是规范事故处理程序。
《条例》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