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四、加强检查

  各地要全面加强对“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核,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对“农资经营示范店”进行动态管理。“农资经营示范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原审核的工商局取消“农资经营示范店”称号:

  1. 故意经销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或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数量较大、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发生严重产品质量或农资安全事故的;

  3. 商品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或严重不规范等,不再符合“农资示范店”标准的;

  4. 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或农民权益,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

  5. 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违禁农药的;

  6. 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积极发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 创建活动的作用和意义,努力抓好工作落实,把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作为“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措施,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分步骤、分阶段周密实施。

  2. 协调合作,加强配合。加强与农林、商务、供销、消保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信息交流和互通机制,切实发挥“农资经营示范店”的作用,促进农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3. 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地在创建活动中要引导农资经营者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要认真做好一手材料,严格程序和标准,优中选优。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情况,使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提升。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

  (一)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1. 农资经营企业(门店)证照齐全、真实、有效,手续完善,亮照经营;

  2. 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服务人员,具备基本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二)服务环节安全完善

  1. 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门店、场地和库房、货物陈列架等必要设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