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2010〕2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推进农资连销店和示范店建设的部署,加强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提高农资经营者商品质量意识,确保农民购买到放心农资商品,现就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命名一批农资经营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合格、信誉服务好、消费者满意和示范性较强的“农资经营示范店”,督促农资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严格标准
为保证创建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各地对组织推荐上报的“农资经营示范店”要对照《“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从严把关,逐级审查,本着“宁缺勿滥”、“优中选精”的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三、评定程序
1. 评选范围、等级和时间。示范店原则上在以连锁经营形式中产生,苏州市级示范店每二年评选一次,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一到二年评选一次,苏州市级示范店在各市(县)级示范店中产生。各地示范店申报以各地农资店数为基数,市(县)级为10%,苏州级为5%。
2. 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对照《“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附后),进行自我评估、测评,通过对照标准,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经辖区工商机关初审后,向各市(县)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2)各市(县)工商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测评,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的意见,形成初评意见并进行公示。(3)初评和公示合格的申报单位填写《“农资经营示范店”申报表》(附后),加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章后,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市(县)级的示范店由各地负责考核验收;对于申报苏州级的示范店,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审核意见后,于10月31日前报苏州局,由苏州局根据情况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