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9〕200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国(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发挥国(海)外科技专家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的咨询和渠道作用,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层次,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增强创新能力,决定开展聘请南京市科技顾问工作。现将《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发挥国(海)外科技专家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的咨询和渠道作用,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层次,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增强创新能力,决定开展聘请南京市科技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工作。
为规范科技顾问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的聘请将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重要领域的需求,由市科技局决定聘请并颁发聘书,聘期2年,可续聘。科技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受聘担任科技顾问者应愿意担任科技顾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世界声誉的著名科学家;
2. 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科技专家;
3. 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前沿技术专家;
4.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对象国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新技术行业协会领导人;
5. 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研发机构负责人;
6. 对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提供重要支持的国(海)外科技界人士。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请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并决定聘请的程序。
1. 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南京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2. 市科技局对推荐材料组织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聘任人选;
3. 科技顾问授聘仪式结合我市重大科技活动举行。
第五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 积极推进其所在国家和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2. 积极参与我市邀请参加的重大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