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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不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快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和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演练。2011年底前,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30家化工生产企业应急救援分队的集中培训。要加大各地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投入,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专业队伍和区域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平台建设,2011年底前,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要全面建成专业消防站,加快职业病化学品中毒急救中心建设。2012年底前,所有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都要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成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

  五、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配合协调,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

  (一)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各级安监、住建、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制订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计划,结合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和特殊气候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格安全检查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部门联合执法,完善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严重职业危害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公安、安监、规划、住建、市容市政、文广新、工商、质监和消防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现象,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对排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在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资格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对于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要在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有效性和针对性,通过明确目标、部门联动,集中时间和精力,每年切实解决一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要认真落实基层政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作坊式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监、工商、经信、规划、土地、住建、消防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快淘汰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害民扰民的小企业和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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