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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府〔201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不断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两个文件",全面建立贯彻文件精神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投入增长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企业必须逐年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投入。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应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以文件形式发布。要广泛开展反"三违"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负责和一票否决,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或现场带班领导有权紧急处置,必要时应下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要认真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教育,落实企业、车间(项目)、班组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加强新录用和转岗、重新上岗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实际,重点强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的培训。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检查制度。对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责令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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