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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调整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制定或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和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收费外,应当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定期审核。初次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确定试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试行期满后确定正式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法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个别经营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互相串通、操纵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等经营服务性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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