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函〔2011〕18号 2011年1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
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
(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目录实行年度调整制度。
第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或省政府授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及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编入管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