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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三、加强城乡统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学前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统筹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举办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二)加快城市区和县城幼儿园建设。在城镇化进程中,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既是配置和增加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于出让的居住用地,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和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到2012年,全省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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