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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达化解债务通知书。在落实化解债务资金并启动化解债务工作后,要向债权人下达化债通知书,要求债权人提出偿还债务的书面申请,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和债权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及债权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同时,要告知骗取化债资金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化解债务资金问题的发生。
  签订化解债务协议。对申请化解的债务审核无误后,制定化解债务计划,在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偿还金额、方式、时限,明确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
  强化社会监督。在化解债务前,要将县化解债务领导小组认定的债务在其主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每笔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和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等内容。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债务化解后,也要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
  根据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28号)规定,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债务人确认签章,经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的支付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化解债务档案管理要规范,有关化解债务情况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要由财政部门留存保管到债务管理台账,复印件要由相关经手人签名认可,以便验收核查。
  (七)验收并清算奖补资金。县级化债目标完成后,国家、省和设区市将对各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清算财政奖补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督促其限时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清算财政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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