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函〔2011〕31号 2011年2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和《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我省在2000年底前基本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达标目标,每3至4年开展一轮复查验收。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既包括了省“普九”达标前发生的债务,又包括了“普九”达标验收以后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是: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部署,从2010年起全面启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严格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
二、基本原则
(一)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和设区市统筹安排,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已经成立管理区(或开发区)并独立设置财政机构的原省属国有农、林、牧场,其债务的化解工作,由管理区(或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国有农、林、牧场债务的化解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二)先认定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县级“化债”领导小组负责,每笔债务都必须经过债务主体单位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认真核实、审计部门严格审计、所在乡村和学校公示、县“化债”领导小组认定,再按照“实事求是、证据确凿、责任明晰、公开透明”的要求进行化解,并有详细的证明材料和完整的债务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