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复审,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业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是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酌情扣减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保证金。
第六章 服务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由市国资委承担的服务费用,依法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服务费用,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付款通知书支付。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国资委书面通知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全额作为视同利润。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聘和执行审计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解除聘用关系、退出备选库、一定年限内不再选聘、终身不再选聘等惩处;涉嫌违法的,由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追究违规责任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由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等涉及的审计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行为涉及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通过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形成书面决议,原则上由市国资委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审计,并由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办理选聘的有关具体手续并支付服务费用。情况特殊确需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的,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