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质量后评价及奖惩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后评价制度。市国资委通过项目验收、质量综合评价、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业项目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评价结果,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奖惩。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视情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连续两个年度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下一年度选聘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连续三个年度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下一年度可直接选聘;
(四)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视情给予相应的惩处:
(一)年度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选聘,并从备选库中退出;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适合再作为选聘对象的,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不再选聘或是将会计师事务所从备选库中退出;
(三)在审计项目执行期间,市国资委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聘用关系,并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年限内直至终身不再选聘的惩处;
(四)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市国资委根据所受处罚的轻重程度,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年限内直至终身不再选聘的惩处;
(五)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执业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项目服务费用总额的20%作为该审计项目的执业保证金予以留存,延期一年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80%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于当期支付。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资料,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受托执业项目进行复审。经审核确认后,返还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的执业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