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备选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备选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国资委经综合评定,可以将其列入备选库: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注册住所在苏州市区或者依法在苏州市区设立分所;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五)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开展审计,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六)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近三年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依法在苏州市区设立的分所,上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近三年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七)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八)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企业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以及既有业绩等基本情况;
  (五)执业人员执业证书;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七)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资料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对确定进入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发送书面入选通知,同时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其从备选库中退出:
  (一)不再符合备选库的准入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