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委〔2009〕9号)
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行为,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四)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委综合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资质条件、专业能力、执业质量等基本情况,择优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七条 备选库采取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方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