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苏国资综〔2009〕23号)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苏国资委〔2009〕9号)的有关规定,我委拟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为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择优选取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备选库,我委决定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进入我委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注册住所在苏州市区或者依法在苏州市区设立分所;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五)在受聘执业期间,有能力按照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开展审计,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六)2008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2008年度业务收入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2006年~2008年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依法在苏州市区设立的分所,2008年度年检合格且继续在本分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2008年度业务收入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2006年~2008年累计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七)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八)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企业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以及既有业绩等基本情况;
  (五)执业人员执业证书;
  (六)企业2006年~2008年有关业务收入证明资料;
  (七)2008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我委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