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督查的通知
(苏统[2010]053号)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统〔2010〕39号)精神,为全面了解我市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掌握和解决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将于6月下旬起对各市、区、市有关部门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情况。
(二)宣传发动。包括统计执法大检查特别是自查自纠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学习宣传“一法一规”及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情况;设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情况;在统计信息内外网开辟统计执法大检查专栏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包括各市、区、部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人口普查、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各级统计部门相关专业组织统计调查对象开展以统计基础建设、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自查自纠材料等情况;GDP以及三次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节能减排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四)整改提高。包括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目前还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意见。
二、督查形式
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分别听取各市、区及乡镇(街道) 、市级有关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市、区、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实地检查时查阅资料清单》。
(三)实地检查。对各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深入部分乡镇(街道)和企业、投资项目单位,听取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检查统计基础建设、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四)情况反馈。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指出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