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在建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一个不漏,每个项目必须使用省厅的表式建立专项整治档案,每份专项整治档案必须有签字。
施工、监理单位、燃气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20日前书面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督查阶段):
8月15日至25日为市级督查阶段。我局将按照省住建厅要求,采取暗访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各市、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督查表格要求为,督查组组长、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均要签字备案。)
8月20日至31日为迎接省级督查阶段。
第三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整改完善阶段):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所有隐患得到治理消除。9月4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要求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均要签字备案。)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各施工、监理单位、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确保所有在建工程全数自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项目部要强化对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记录在案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施工单位和项目部的自查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并向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备案。自查表格填写时,企业自查组组长、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均要签字,并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加强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做好重点环节的排查整治。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高支模、脚手架(含高空卸料平台)、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地下开挖整治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设系统生产安全。
4.紧密结合相关重点工作。各地要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相关工作,扩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