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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9修订)

  3、收装废源(物)
  现场收贮时,送贮单位应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源(物)的装箱和装车工作。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
  1、废弃放射源;
  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5、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五、备案
  涉源单位在废旧放射源送贮、回收活动完成后20日内,应到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2、送贮和回收证明文件(原件),可以为下列文件之一:《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清单》(见附表三),《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见附表四),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出口国出具的放射源回收证明。
  六、现场核查和监督
  当地环保部门应在废旧放射源(物)送贮、回收前监督其产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废旧放射源(物)的安全保卫、及时处置工作。
  七、备案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八、备案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表一: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按照国家环保局《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现有放射性废物   公斤,废放射源   枚,特申请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送贮的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具体参数如下:

废源(物)名称

   

核素名称

   

生产厂家

   

放射源编码

   

出厂(比)活度

   

现有(比)活度

   

重 量

   

数 量

   

表面剂量率

   

备 注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协议

  甲方:
  乙方: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根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甲方提出的申请,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的申请送贮的放射性废源(物)送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一事,协议如下:
  一、甲方应认真填报送贮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乙方。
  二、甲方按《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包装后的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cm2,β〈0.4 Bq/cm2
  三、乙方负责对甲方包装后的废源(物)按送贮申请逐一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废源(物)有权拒绝接收。
  四、甲方对乙方收装废源(物)的现场工作,给予人力、物力、工具及运输上的配合。
  五、甲方应将送贮废源(物)的原始档案和监测数据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无原始档案及有关资料,送贮单位应补交查明的核素名称、数量和(比)活度的证明材料,并对包装容器内送贮废源(物)核素名称、数量、(比)活度负责,承担漏报、误报、漏送废源(物)的法律责任。
  六、甲方在付清废源(物)收贮费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城市放射性废源(物)收贮清单》。
  七、甲方送贮废放射源  个,合计送贮费    元;废物   公斤,合计    元,总计    元(含技术服务费    元)。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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