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装废源(物)
现场收贮时,送贮单位应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源(物)的装箱和装车工作。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
1、废弃放射源;
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5、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五、备案
涉源单位在废旧放射源送贮、回收活动完成后20日内,应到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2、送贮和回收证明文件(原件),可以为下列文件之一:《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清单》(见附表三),《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见附表四),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出口国出具的放射源回收证明。
六、现场核查和监督
当地环保部门应在废旧放射源(物)送贮、回收前监督其产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废旧放射源(物)的安全保卫、及时处置工作。
七、备案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八、备案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表一: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按照国家环保局《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现有放射性废物 公斤,废放射源 枚,特申请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送贮的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具体参数如下:
废源(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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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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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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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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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比)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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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比)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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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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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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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剂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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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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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协议
甲方:
乙方: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根据《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和甲方提出的申请,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的申请送贮的放射性废源(物)送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一事,协议如下:
一、甲方应认真填报送贮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乙方。
二、甲方按
《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包装后的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cm
2,β〈0.4 Bq/cm
2。
三、乙方负责对甲方包装后的废源(物)按送贮申请逐一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废源(物)有权拒绝接收。
四、甲方对乙方收装废源(物)的现场工作,给予人力、物力、工具及运输上的配合。
五、甲方应将送贮废源(物)的原始档案和监测数据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无原始档案及有关资料,送贮单位应补交查明的核素名称、数量和(比)活度的证明材料,并对包装容器内送贮废源(物)核素名称、数量、(比)活度负责,承担漏报、误报、漏送废源(物)的法律责任。
六、甲方在付清废源(物)收贮费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城市放射性废源(物)收贮清单》。
七、甲方送贮废放射源 个,合计送贮费 元;废物 公斤,合计 元,总计 元(含技术服务费 元)。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