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
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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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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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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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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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名称
| 类别
| 射线种类
| 主要技术指标
(kV/mA)
| 数量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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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作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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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 | 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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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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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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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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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或县级市环境保护局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或县级市环境保护局电话通知注销备案。
3.注销备案时间由使用地和移出地环保局经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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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苏州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5、《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6、关于执行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7、《江苏省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活动,包括Ⅳ、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是指失去特定使用功能的废弃放射源,闲置3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参照废旧放射源管理。
三、送贮、回收要求
1、苏州市境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废旧放射源(物)尽可能退回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出口国,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并承担处置费用。
2、涉源单位应当在送贮或回收前将废旧放射源(物)放入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暂存,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送贮流程
1、送贮申请
放射性废源(物)的产生单位,应填写《城市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表》(见附件一),表中应包含下列信息:核素名称、活度或活度浓度(标明测量时间)、形态及其包装情况、体积、重量、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和包装体表面污染测量数据等,并与收贮单位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签订《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协议书》(见附表二)。
2、送贮准备
产生放射性废源(物)的单位应按《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废源(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合格包装。对包装不合格的废源(物),收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送贮单位在废物交接时一次性缴清费用。
废旧放射源(物)送贮或回收前,废旧放射源(物)产生单位应提前向苏州市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准确的离开时间。送贮或回收活动须在苏州市或当地环保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