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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9修订)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环保审批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环保审批部门1份。

  附件6: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出(入)苏州市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转移备案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一),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苏州市适用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使用射线装置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探伤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二),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苏州市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或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现场核查
  放射性同位素离开前或到达前,须告知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和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笔录。
  射线装置离开前或到达前,须告知省辖市(苏州市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或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现场核实和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笔录。
  六、受理部门
  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2、县级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级市环境保护局自定。

  附表一: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受理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放射源编码

放射源标号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注销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说明: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局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局电话通知注销备案。

3.注销备案时间由使用地和移出地环保局经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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