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
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和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文件。
10、辐射工作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出具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11、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落实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监督内容可参照国家环保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批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包括:
1、探伤用放射源生产线;
2、核医学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线;
3、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
4、γ辐照装置;
5、自屏蔽式γ辐照器;
6、刻度用γ/n源场所;
7、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
8、放射源收贮单位;
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
10、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
11、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2、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
15、Ⅰ类非医用射线装置;
16、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加速器);
17、电子辐照装置;
18、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19、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X射线机类);
20、医用治疗X射线机。
六、监督检查结论与处理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制作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笔录(格式见附表二),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制作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表三),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辐射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整理归档。
附表一:
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邮 编
检查
项目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整改结果
√/×
|
环保
手续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 | |
转让、转移审批、备案手续
| | |
年度监测报告
| | |
管理机构
人 员
|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 | |
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考核
| | |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 | |
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辐射安全
防护措施
|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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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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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锁装置
| | |
辐射安全
管理制度
|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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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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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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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 | |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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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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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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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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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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