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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9修订)

  3、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八、审批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批决定。
  2、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7个工作日。
  九、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附件3: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办理程序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
  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⑶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⑷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的预审意见。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验收(不含公示和现场检查时间)。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电话号码:0512-68620375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附件4: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
  5、《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二、适用范围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
  三、监督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对所辖区域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频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督检查频次按下列原则执行:
  1、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辐射风险源单位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五、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格式见附表一)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借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手续,密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等。
  3、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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