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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9修订)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变更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五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八、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5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附件2: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二、审批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拥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二)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其它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6、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五、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需要进行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或具体承担,并出具带有计量认证标志的正式监测报告或数据资料质量保证单。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六、审批要点
  1、项目选址及布局是否合适。
  2、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3、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4、人员配置、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是否满足其所(拟)从事的辐射工作。
  5、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6、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七、需提交的材料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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