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苏住建公〔2011〕1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增强承租人的履约意识,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直管公房管理实际,决定城区直管公房租赁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租管理方在与承租人签订的《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应当约定承租人须缴纳诚意(保证)金。诚意(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1至3个月的租金额,具体金额由经租管理方根据房屋租赁期限长短、月租金额高低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是公开招租(含定向招租)的直管公房,一律实行诚意(保证)金制度;实行协议租金的直管公房,原则上应推行诚意(保证)金制度,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缓实行;对于不具备办理房屋租赁证条件、采用协议租金变通租赁的居住房屋,一律实行诚意(保证)金制度;其他居住房屋的租赁,诚意(保证)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实行。
三、诚意(保证)金存取设立一个财政非税专户,各经租管理方经租房屋的诚意(保证)金应当全部缴存到该财政非税专户。财政非税专户和诚意(保证)金统一委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管理。
四、经租管理方在签订《苏州市城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后,出具“租赁诚意(保证)金缴纳通知单”(附件1),通知承租人将租赁诚意(保证)金缴入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管理的财政非税专户,凭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诚意(保证)金缴纳回执”交付出租房屋。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由经租管理方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诚意(保证)金退付通知”(附件2)。“租赁诚意(保证)金退付通知”中应当明确应退付金额以及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和违约赔偿费等。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凭“租赁诚意(保证)金退付通知”将应退付的诚意(保证)金退付给承租方,将其他费用支付给经租管理方指定的租金收取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