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将扣减该学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