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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且非带薪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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