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暑期学校拟聘请的专家学者整体水平较高,教学安排合理,组织方案科学周详;
(四)申请承办单位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暑期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暑期学校主要面向湖南省内的在学研究生,同时可招收少量省外优秀研究生。每期招收正式学员100人左右,其中省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招收部分旁听学员,旁听学员数量一般不超过正式学员数量的一半。
第六条 暑期学校应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一)为全体学员提供免费教材和讲义等学习资料、图书文献资料以及网络检索等必要的学习条件,且免收任何名目的学杂费;
(二)为正式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及伙食补贴。对于偏远地区的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部分交通补贴。
第七条 组织工作:
(一)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有关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承办;
(二)每期暑期学校命名为“××年湖南省××(具体学科领域名称)研究生暑期学校”,一般为期1个月。学习结束,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学员所在培养单位可据此记2学分;
(三)暑期学校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暑期学校的教学双方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的知识传授、学术指导与治学作风熏陶的作用,保证暑期学校的质量与效益;
(四)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应于举办当年五月底前公开发布本期暑期学校的招生简章,六月底前做好学员录取工作,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经费管理:经批准举办的暑期学校,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筹措补充。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全体学员的教材和讲义等学习资料、正式学员的食宿费补助、专家学者授课及学术报告的酬金等。
第九条 宣传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建立专题网页,及时发布暑期学校有关信息,做好暑期学校的宣传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