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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1]6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实施与管理,保证暑期学校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以下简称暑期学校)是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共享,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暑期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省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承办。为规范和加强暑期学校的管理,保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暑期学校旨在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为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科研思路,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同时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培养单位之间学分互认,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 由承办暑期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聘请某一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讲授若干门基础课程和开设系列学术前沿讲座,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可适当组织高层次科研能力培训,参观考察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产学研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就某些具体科学问题开展交流研讨,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条 每年度的研究生暑期学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当年通知要求申请承办,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遴选确定。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承办单位为省内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承办学科应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且具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本学科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研究生培养管理规范;

  (二)所选学科与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在省内有一定规模的研究生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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